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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2-08-10 08:25:23点击:13794

苏建房保〔2012446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

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房产局、建设局(房改办):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1220号)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请各省辖市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于201291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

 

附件: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81

 

附件:

 

江苏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对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住房保障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公开住房保障信息,既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建设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息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范围,大力推进以保障政策、房源建设、住房分配为重点的信息公开。全省各市、县要力争到2012年末,形成比较健全的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基本实现住房保障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全覆盖。

(二)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

1、依照职责公开。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应当由住房保障职能部门依据本部门承担的职责,发布属于住房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信息。

2、履行审批程序。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

3、严格公开时限。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不得故意延迟信息公开的时间。

4、确保完整准确。凡国家和省规定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必须全部公开,不得自行减少信息公开的内容。住房保障部门在同一时间点上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应当与上报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向其他部门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其他部门充分沟通、提前确认,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三、加快落实住房保障信息公开重点任务

(一)公开住房保障法规政策信息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类别,公开各地政府或职权部门研究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集中公开现行管理办法,以后管理办法有新调整的,应在完成调整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基本信息

1、年度建设计划信息。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类别,公开各地、各部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和具体建设项目信息。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含竣工)套数。时限:在确定年度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确定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公开。

2)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公开列入年度开工计划的建设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建筑面积、住宅面积、计划开工时间等。时限:本通知下发之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已审批立项的项目清单,以后有新项目立项的,应在项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项目清单。

2、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情况信息。分类别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

1)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完成进度。内容:实际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时限: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

2)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开工时间、年度计划开工套数、年度计划基本建成套数、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等。时限:项目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已开工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告示牌

3)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竣工套数和竣工时间等。时限:项目竣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竣工项目应当在单体工程显著位置设立永久性告示牌。

(三)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

1、分配政策信息。

1)政策法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正文。时限:年内6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新文件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住房保障办事指南。内容: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时限:年内6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修订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

2、分配对象信息。

1)已申请登记保障对象名册。内容: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申请住房保障类型、登记日期等。时限:年内6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对象信息。内容:分配批次、分配时间、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蔽部分号码)、申请租购项目名称等。时限:每批次分配报名申请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分配房源信息。

1)保障性住房待分配房源情况。内容:项目名称、保障房类型、竣工日期、住房套数、已分配套数、待分配套数等。时限:年内6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2)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房源信息。内容:分配批次、保障房类型、分配时间、建设项目名称、住房套数、套型比例等。时限:分配房源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4、分配程序信息。

按照批次分配计划,制定保障性住房批次分配程序,并公开。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时限要求:分配程序制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5、分配过程信息。

市县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分配程序产生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开。具体内容由市县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时限要求:每个分配程序节点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6、分配结果信息。

内容:分配对象姓名、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时限:分配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公开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内容:原保障对象姓名、原租购保障性住房类型、套型面积、所在建设项目名称等。时限:年内630日前一次性公开,以后于每月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是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公开渠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要健全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培训的重要内容,制定培训计划,严密组织培训,努力提高相关人员信息公开的意识和工作水平,切实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的组织实施。

(二)加强门户网站等信息公开渠道建设。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在部门门户网站设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专栏,按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设立相应的子栏目。应加快实现省、市、县(市、区)信息公开平台相互链接,可互相访问和查询。同时,要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门户网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发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信息公开栏等渠道的作用。

(三)加强社会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工作。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等信息公开前,要对公开后的社会反映及时研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对易引发炒作的情况,要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舆论。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合规按程序取得政府公开的信息。

(四)加强考核考评和监督检查。将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今年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范围,实行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也要把信息公开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督促检查重点,加大考核评价力度、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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